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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4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范围是:国家实行计划配额、 第三条凡列入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品种,其招标范围包括对全球市场以各种贸 第四条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负责管理配额有偿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以下简称各地外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规则 第六条外经贸部有关司和进出口商会联合组成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并根 招标委员会向外经贸部负责。 招标委员会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 第七条招标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委员会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招标办公室 第八条招标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招标委员会发布的各项决定、通知、公告 第九条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制定或审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方案。 (二)审核招标办公室关于投标企业资格复审的报告。 (三)主持开标工作。 (四)审定招标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具体操作的办法及其结果。 (五)审定及发布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 (六)审核配额招标的中标及转受让结果并报外经贸部。 (七)研究解决配额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招标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方案,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复审投标企业投标资格,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三)拟订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公告等,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发布。 (四)按统一格式印刷并寄送《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中标通知 (五)负责评标、开标的具体操作工作,计算企业中标配额数量,报招标委员 (六)检查、监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七)受理、审核企业配额转让、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八)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跟踪核查企业的招标商品出 (九)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所有成员,必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不得有 第三章招标方式及招标资格 第十二条配额有偿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对出口金额较大、经营企业多、易于引起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实行公 (二)邀请招标 对出口经营渠道相对集中、出口经营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可以进行邀请招 (三)定向招标 对产地和出口经营渠道相对集中的商品,可以在其主产地企业和主要经营企业 (四)协议招标 对出口经营渠道比较集中、国家市场竞争激烈、我国出口竞争能力相对薄弱的 第十三条在对同一种商品配额的同一次招标中,不得同时采用协议招标和定向 第十四条投标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即具备投标资格: 1.公开招标 (1)符合《招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以生产该招标商品为主为但尚无自营出口实绩的出口生产企业、加入外 (3)除上述第(2)项所规定的企业以外,其他无该招标商品出口实绩的进出 (4)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2.邀请招标 (1)符合本条第1款有关条件; (2)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招标商品分会; (3)招标前3年的任何一年中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3.定向招标 (1)符合本条第1款有关条件; (2)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企业; (3)连续3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4.协议招标 (1)符合本条第1款有关条件; (2)属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 (3)连续3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 (4)上年度中标配额使用率达到70%以上。中标配额使用率未达到70%的企 (5)上年度参加其他招标方式投标的中标企业,其该商品出口规模达到主要 (二)在外国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调查或诉讼的出口招标商品中,经招标委员会 对提出反倾销的国家或地区有出口实绩但未被起诉的企业,经招标办公室核 此类邀请招标、协议招标或定向招标商品配额可有国别市场限制。 第十五条确定生产和主要经营企业的方法 招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出口配额招标商品生产量或出口量确定其生产地或主 (一)主产地的确定 招标办公室按前3年该招标商品生产量或出口数量或金额大小排列各省、自治 (二)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招标办公室按前3年该招标商品出口数量或金额大小排列出口企业,其年出口 (三)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被列为主产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前3年该招标商品出口数量或金额大小排列 第十六条投标价格和投标数量 (一)参加投标的企业根据具体商品出口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投标价格。 (二)为了防止垄断配额或中标配额过分分散,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规定 招标委员会确定最高投标数量,可按其前三年出口实绩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其经批准的出口规模或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数量招标。 (四)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数为基准,必要时参考其他经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情况,在其年度配额总量内确定每次招标的 第四章操作程序及规则 第十八条配额有偿招标工作程序 (一)公布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目录,发出招标公告; (二)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放、回收标书; (四)审核标书(评标); (五)按《招标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公开开标,计算中标结果; (六)将投标清单和中标结果报外经贸部; (七)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发出《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金收款凭证》, 收取中标保证金; (九)收取中标金,发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十)核查中标企业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投标资格的审查 (一)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在招标截止日5个工作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出 (二)未经过投标资格初审的企业,招标办公室不予复审。招标办公室应将复 (三)招标办公室须在招标20个工作日前完成对参加定向招标或协议招标的投 参加邀请招标、定向招标或协议招标的企业名单,招标委员会须在招标开始之 第二十条招标办公室向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发送各种招标方式的标书; 投标企业须向本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标书,并按招标办公室的要求填写。各 标书须密封后由投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以邮寄或差人专送的方式,在截标日规 第二十一条招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应根据资格复审情况登记封存;在开标日 第二十二条评标规则 (一)按照《招标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招标中标配额价格的确定: 1.按下列公式计算后,确定投标的有效价格: 有效价格=[各投标企业投标金额总和(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各投标企业 X、Y为变量,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国内供货情况及平均出口成本 投标价格在X、Y值确定的价格幅度范围内者,均为有效价格。 2.列入有效价格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出平均价格: 平均价格=各投标企业投标金额总和(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各投标企业 3.按投标企业投标价格与平均价格差额的绝对值由小至大排序,按排序先后累 中标价格为中标企业的投标价格。 在计算中标企业时,投标价格不同、但与平均价格差额绝对值相同时,投标价 (三)确定中标数量 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企业的中标数量不得超过其投标数量。 确定中标企业时,可设最低投(中)数量,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中)标 参加协议招标企业在公开招标中的最高投标数量,应按该协议招标在本年度招 (四)协议招标的中标价格和中标数量 中标价格为中标企业的投标价格。 招标委员会可参考该商品年度同一次公开招标的中标企业平均价确定协议招标 中标数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标数量=招标总量*该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中标企业投 (五)中标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数量不超过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规模,中 第二十三条对在该招标商品首次招标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落标者, (一)对每年只招标一次的商品,自该商品开始招标的年度起,第1年落标按 (二)同一年度分两次招标的商品,按每次招标配额数量占全年配额总量的相 (三)安排配额的价格,按中标企业的平均价格计算。 (四)试行配额招标以后新批准经营招标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于本细 第二十四条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配额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 (一)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后,招标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 中标企业愈期不交中标保证金的,按弃标处理。 在规定的交纳中标保证金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办公室须将弃标企业名 (二)中标企业在每次领取出口许可证前,须按领证配额数量向招标委员会指 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发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 第二十五条在配额招标过程中的其他具体操作问题,由招标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五章配额转让、受让 第二十六条中标企业使用不完的中标配额,可在距配额最后有效期30个工作日 配额转受让规则: (一)招标配额的转让、受让由招标办公室按统一的程序办理,严禁场外交 (二)申请受让配额的企业须具有投标资格。 (三)企业可按照等于或高于转让配额的企业的中标价格提出自己的受让配额 (四)企业提出配额转让、受让申请后,招标办公室按受让价格高低和登记转 (五)招标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配额转受让表》,并及时发出《配额转受让通 (六)招标办公室发出《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后, 第二十七条受让配额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前,须按规定交纳受让配额金(即 第二十八条中标配额当年有效。企业中标配额使用不完又无法转让的,可在其 第二十九条经招标委员会批准,下列配额也可以用于转让: (一)在配额招标后还剩余的配额; (二)企业弃标的配额; (三)企业交回的配额。 上述配额的受让,按照优先办理受让价格高者或登记转受让时间先者的原则办 如上述配额中仍有无法转出的,可转入下一次招标配额总量。 第三十条参加协议招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或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六章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配额有偿招标的中标企业名单和数量,由招标委员会审核后,报外 (一)外经贸部转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 (二)招标委员会发给中标企业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 (三)出口合同价格(不低于进出口商会发布的协调价格); (四)外经贸部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有偿招标商品配额在申领到出口许可证后,不得交回招标办公室。 企业使用许可证报关出口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的一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任何投标企业都有权利和义务检举、投诉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串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招标委员会有权吊销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一至三年 (一)不按时交纳中标保证金的; (二)浪费配额数量占其中标配额20%以上的,浪费配额数量是指企业使用不 (三)未经招标办公室同间,擅自转让配额的; (四)虚报投标资格条件的; (五)串通投标的; (六)实际出口价格低于进出口商会协调价格的; (七)以其他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负责收取中标保证金、中标 招标办公室应在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并外经贸 第三十六条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公告、通知等均指定《国际商报》等新闻 第三十七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非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与《招标办法》有同等效力。此前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公由之日起实施。原《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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