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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16

    注10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解释。

    计税依据:1、外国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进物品的应退增值税,依购进物品凭证的计税金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应退税额=计税金额*退税率

    计税金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增值税税率)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国家税务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

    2、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 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手设备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 适用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货时的货物征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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