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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16

〈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Convention on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1Carriage by Air Signed in Warsaw on 12 October1929),华沙公约第一次修订的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于海牙签订,简称《修订华沙公约的议定书》(The amended Warsaw convention)或《海牙议定书》(Hague protocol)。1963年8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有:1、对国际运输定义作了修改,删去了华沙公约定义中的一些过时的政治用语。2、简化了运输凭证:将客票、行李票、航空货运单上的项目分别由5项、8项和17项减少到3项。3、删去了免费条款中由于驾驶、操作、领航上的过失可以对货物和行李损失免除责任的规定。4、修改、提高承运人对每个旅客和行李、货物应负的赔偿限额。即由原来的每名旅客12.5万金法郎提高到25万金法郎。

我国于1975年8月20日向波兰政府交存批准书,并于同年11月18日对我国生效。在我国与华沙公约成员国之间的航空运输适用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成员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则适用海牙议定书。

1960年9月18日,有关国家的代表又在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对《华沙公约》进行了补充,并形成了一个新的公约《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The Guadalajala Convention)。该公约于1964年5月1日起生效。

    1971年3月8日,美国等21个国家在危地马拉对经《海牙议定书》修改的《华沙公约》进行了修订,所形成的文件称为《修订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为《危地马拉议定书》。

1975年9月25日,有关国家在蒙特利尔又对《华沙公约》体制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4个文件:《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1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2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和1971年3月8日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3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4号附加议定书》,分别称为“第1号、第2号、第3号和第4号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Montreal Additional Protocol,#l,#2,#3 and #4)。

    华沙公约及相关修订议定书、补充性公约所确立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有关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则体系总称华沙体制。但随着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参加国的增加,旧华沙体制将逐步退出国际空运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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